一、每个公关公司人员必须使自己的公共关系实践和理论符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必须铭记他自身的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这种职业的总体评价。
二、在任何情况下,公关公司人员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都应该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利益,首先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自己所在组织的利益。
三、公关人员在进行公共关系活动的时候,力求真实、准确、公正和对公众负责。
四、从事各种专门公共关系的专职人员应该在借鉴、钻研和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各自的公共关系业务水平。
五、公关公司公共关系教育工作者应该以一种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对待公共关系高等教育和普及教育。
六、公关人员不得参与不道德、不诚实或有损于本职业尊严的行为。
七、公关人员不得为了个体利益故意传播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八、每个公关人员不应该有意损害其他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信誉和公共关系实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公共关系人员有不道德、不守法或不公正行为,包括违反准则的行为,公关公司应该向自己所属的公共关系组织如实反映。
九、公关人员不得借用公共关系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公共关系信誉的活动。
十、公关人员不得利用贿赂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传播媒人员真实、客观的报道。
十一、公关公司公关人员在国内外公共关系实务中应该严守国家和各自组织的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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